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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协议离婚的,未完成离婚登记的,可以在30天冷静期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撤回离婚登记。已办理离婚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解决。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后悔协议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的证件,以及离婚协议书。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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