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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合伙目的和经营范...
有限合伙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伙企业,所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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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出资要件方面:《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如何注册合伙人公司,如何管理,申请材料: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计生证明;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五、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六、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七、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1)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八、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除非其他法律对某种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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