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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 3.因作证而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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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法庭上需要签订保证书,如果证人作伪证或者不如实供述,可能需要承担伪证罪或者其他的责任处罚。具体的权利义务在下列的法律依据中都有列出。法律依据: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证人的诉讼义务: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5.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一、质权人权利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人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一、权利 1.身份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2.权利义务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充分陈述权。享有不受单位或者个人干扰,自由陈述的权利。 5.独立作证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6.语言文字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7.修正权。对笔录有核对并提出补充和改正的权利。 8.其他权利。如果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义务 1.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意提供虚假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到法定地点作证的义务。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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