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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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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军事武器的诞生是在保卫国家不再受到不公欺凌和威胁国民的生命安全,枪支弹药的使用也不是肆意报复、泄愤私欲的工具,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出现抢夺弹药的行为也是对公民生命安全的一种威胁,发现此类现象及时报警和保护自己。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公斤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张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违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介绍枪、弹药、爆炸物的买卖、枪、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私藏弹药罪最新立案标准为非法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等,应当立案追诉。非法私藏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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