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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判决的年限与走私金额和走私物品有关,最多判处无期徒刑。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逃避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走私货物和物品的逃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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