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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入职新公司,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知晓。 否则,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
1、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知晓。 2、否则,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也会因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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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暂时不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原用人单位一旦产生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公司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入职新公司,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知晓。 否则,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也会因为隐瞒已有劳动关系构成欺诈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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