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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
基于代签合同协议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有效,由于事先的口头委托丙代理签订合同,事后又予以追认,有效,合同成立 公民的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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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企业法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三个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这三个公章是代表企业法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其中,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是法人权利的象征。是否加盖法人公章已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如发票盖章)外,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所有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所以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从法律上讲,公司公章和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效力上没有区别,但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有效防止合同未经法律审查直接签订生效,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控制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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