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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因令而止

2021-01-19
章凤诉称,她与苑虎2009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一般。苑虎常于酒后吵闹并殴打她,不给她花钱、看病。   “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苑虎一肚子委屈。苑虎说,章凤所述除结婚时间属实,其余诉称都不属实。   庭审中,章凤出示了一份旬邑县土桥镇派出所出警登记表。章凤与前夫之女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那天是我不对……”苑虎低下头,终于说出一句软话。   鉴于被告苑虎认可曾对原告章凤动手,法庭对被告殴打原告这一情节予以确认。   开庭后的第7天——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   审判员文斌来到庭长办公室请示:章凤诉苑虎一案庭审中,查明她确曾遭受家庭暴力,确需法律保护。是否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斌的意见得到法院各级领导批准。   文斌又请来原告章凤,向她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询问她的意见。 3月3日,原告章凤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次日,旬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苑虎对申请人章凤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侵害行为。这份保护裁定成为反家暴法实施后,陕西省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章凤、苑虎组建家庭不易,且经二人努力,4名子女均已成年立业。尤其是被告苑虎对曾动手殴打章凤一事很后悔,二人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无法挽回、彻底破裂的地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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