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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
赔偿标准: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侵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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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酌定赔偿的过程中,很多因素都会对法官估定损害程度产生影响。酌定因素既为法官酌定赔偿额提供了具体指示,同时也为考察法官的裁量实践提供了线索。 (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酌定因素 在我国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赔偿规定中,几乎都涉及了酌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考虑到地方立法众多,并且仅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发挥效力,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本文将仅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酌定因素加以整理。 对酌定因素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有《专利法》(第65条)、《商标法》(第56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司法解释有《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21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16条)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25条)等。
不正当竞争首先要符合主体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其次还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就是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还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也就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就是推定和拟定原则的运用。”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后,这一理论被移用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规定的理解之中。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撰写的释义中,作者们解释道:“赔偿额以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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