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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 (一)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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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行为因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无须探讨意思要素的影响,只要满足表示行为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行为要基于意志并能为外界客观识别,并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前者可谓一般要件,后者是特殊要件。如证人作证行为,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表明作证行为须具备证人具有意志和意志得到正确表达即作证行为能被外界所识别即符合民诉法第109条规定的书面或口头起诉形式而能被判断为起诉这两个一般要件外,还须符合诉讼法规定之起诉条件。在这里要注意意志与意思表示的区别,无意志肯定无意思表示,但有意志并不意味着具有了意思表示;无意志或精神错乱的行为不能成立诉讼行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但具有意志却不具有意思表示则可能成立诉讼行为,却肯定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如十岁以下儿童,具有意志并能正确表达意志可以作证,却不当然能为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行为中存在有表意行为,是否要求考虑意思要素来确定其成立,值得深思。上文,小编从民事诉讼行为概念入手,简单讲解了民事诉讼行为生效构成要件。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行为就是民事诉讼主体针对民事案件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生效的条件比民事法律行为要简单的多,只要满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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