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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赌博罪,解答如下:例如,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 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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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可以知道,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样的情况下,其实也是会被认定为赌博罪。赌博根本就不是一项简单的娱乐活动,有不少犯罪嫌疑人甚至都存在着挪用公款进行赌博,长期沉迷于赌场,会严重的扭曲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是,辩护人的所有辩护思路都要结合法律上对赌博罪的相关规定,光知道罪名,不知道赌博罪的前因后果,再水平高的律师也不可能就有所谓的辩护思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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