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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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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公款私存问题的规定经营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照储蓄章程的规定吸收储蓄存款,一般不需要审查存款来源。对于公款私存问题,只要金融机构没有与公款私存的单位或责任人员串通,金融机构也不承担责任,而只应追究公款私存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公款私存的损失谁承担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以属于上述情况的储蓄存单作为贷款抵押,当贷款到期后借款方不能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将抵押的储蓄存单抵还借款。因为,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时,贷款方并不知道抵押存单属于公款私存,所以,不能要求贷款方把已经依法收回的抵押贷款退出。至于公款私存的损失,应当由公款私存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自行承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主要有以下规定: 1、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则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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