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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副代表”。...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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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申请表;(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非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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