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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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