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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需要开具专用红字发票,一般按如下流程处理:1、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打印出来盖章2、带上申请,到税务局现场审...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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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XX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需要写申请,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需要通过如下方式办理:(一)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同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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