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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东减持规定如下:1、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2、特定...
按照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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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 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停止出售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减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公告,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规定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内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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