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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你把对方的摩托车挂坏,属于过失侵权,侵权的补偿方法在可以恢复原状的前提下是优先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后不需要向对方支付额外的补偿...
1、摩托车撞上汽车的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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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撞上汽车的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过错,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如果摩托车没有驾照,摩托车将承担主要责任 (二)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路口,那么另外一方很可能次责。 (3)汽车和摩托车在同一条车道上的话,摩托车很瘦,所以在这里要看谁能证明对方超车,谁能超车。 (4)车轮是否有压线,如果对方车轮压线,则全责任。 (5)如果对方的车轮没有压线,自己的方向盘肯定会超过车道线。摩托车属于越线行驶,摩托车全责。 (6)如果不能确认责任,则根据交通警察制定的责任认定书分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与第一被告张某间存在原告将摩托车停放于第一被告看管处,并向第一被告支付了车辆停放费这一事实,同时在原告与第一被告间形成了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负责保管的这一法律关系,且属合法、有效。现保管物丢失,第一被告应具有过错责任,因第一被告所从事的工作系第二被告非机动车管理服务社安排,第一被告系职务行为,故本案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二被告非机动车管理服务社应赔偿原告赵某摩托车损失费人民币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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