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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资产重组后,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只是重新划分和组合,属于原企业,所有权未转让;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资产和责任转让给合并企业,所...
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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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与企业,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成立公司承担。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转让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转让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立的公司在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人的,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的,合并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报债权的,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并购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兼并、破产是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兼并和破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管是兼并还是破产,其目的都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3)兼并、破产、联合有很多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消极影响,有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所以需要规范企业兼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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