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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诉讼的方式是:当事人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说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有效的,终止审判;调解无效的,法...
(1)家暴可以通过报警,获取报警记录、伤势鉴定等证据(2)配偶有家暴情形的,可以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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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最常见的是丈夫打妻子。如有家庭暴力,可拨打110报警;受重伤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1、受伤照片。二、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3、让邻居、熟人或居委会的人看到伤痕,让他们作证。女性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如果对方的暴力习惯没有改变,女方不应该为了孩子或面子而隐忍,而应该勇于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暴力的时候要及时报警,多报警几次,留下几次报警的证据,避免对方到法院不承认感情破裂,这样基本可以争取一次判决就离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关于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有些国家限制性规定很少,从而将其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等也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时,就应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所以应当慎重。应认为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夫妻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分的依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对方偶尔有殴打行为就不能轻易地认为为家庭暴力。界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必须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上来把握: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具有配偶关系的家庭成员,虽然也表现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老的父母、儿媳与公婆,但后几种关系的家庭暴力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则不属于家庭暴力,而划归其他社会暴力。第二,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主观上应存在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民主自由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明显故意,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情节的恶劣性和时间的连续性。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否则势必导致法律制裁与打击的扩大化,从而不利于家庭健康、和睦地发展。第三,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是作为。施暴者通过积极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第四,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具有伤害性。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确给受害人带来身体、精神上的伤害。若只是日常生活中偶有出现的争吵和打闹,并未出现伤害后果,不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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