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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的撤资或减资,法律有相关规定: 1、在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进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取得其他...
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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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劳务并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
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当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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