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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请申请破产这个方面的内容是非常复杂的,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因无力偿债而被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债务重组和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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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申请条件: 一、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无法清偿是指债务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实际资产。
关于私企倒闭申请破产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一、企业法人破产的意义 计划经济期间,很多企业不管经营好坏,均可“万寿无疆”。前几十年里,几乎没有哪一个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竞争,有竞争必然优胜劣汰,于是破产成为被淘汰企业的最终归宿。企业破产是在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育、完善过程中已被实践证明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运用这一手段,其目的不在于使应该被淘汰的企业起死回生,而是为市场经济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开出一付最终得到解脱的灵丹妙药,是对社会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但实践中,仍有很多人对企业破产无法理解和接受,有的企业陷于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借贷无门,甚至发不出工资,也不愿意破产。这是对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缺乏认识的结果。其实,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把进入破产程序与进行产权重组或资产的收购兼并结合起来,不仅是一个有效处置严重亏损企业的方法,而且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债务重负,有效利用原有资源,起死复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实施关闭破产。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还有1800多户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四年工作计划,下一步要抓紧组织实施,逐步解决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关闭破产退出市场问题。在四年工作计划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都应当依照本法执行。由于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在国务院文件中已经明确,加之这些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本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本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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