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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手机、电脑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父母了解、关心子女应该与子女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能通过偷看子女...
监护权和隐私权都很重要,监护权是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而隐私权是孩子的人格权,不能受侵犯。监护人要维护孩子的权利不受侵害,那么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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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管教未成年人有时会侵犯到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这种善意的侵权行为不可罚。一般情况下需要本人向父母讲清道理,建立家庭相处原则。如果需要还可以请基层组织等出面干涉。 2、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河北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原告,年仅11岁、上小学五年级的李某,要告父母未经其同意翻看他的日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官一番探究,了解了个中原因。原来,孩子的父母经营了一家砂石厂,李某是独子,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近来,砂石厂的生意红火,父母对李某的关心程度明显不足。最近一次小考,李某的成绩下降了十几名,家长向班主任了解情况,班主任说李某上课精力不集中,常与同学说话,对其学习成绩下降的真正原因并不知道。夫妻俩回家后,趁儿子上补习班,偷偷打开了儿子带锁的日记本,发现他竟然与同班女生在“谈恋爱”。暴怒之下,夫妻俩把李某从补习班里叫出来教训了一顿。事后,他们也很后悔,向孩子认错,不料倔强的小家伙不理不睬,要到法院状告父母。法官了解案情后,询问小原告是如何知道隐私权的,李某理直气壮地说:“我在网上看到的,日记是我的个人隐私,谁偷看谁就侵犯了我的隐私权。”面对这场特殊纠纷,法官说,孩子虽是未成年人,但也有其个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了解孩子的隐私,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不算侵权的。法官针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原告和他的父母进行了详细解释,又对小原告在学校不认真学习、父母采取不适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这起孩子告父母侵权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1.你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对方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你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强烈的伤害,也可以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一般这种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到上海法院起诉。 3.最好可以同对方协商解决,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注意保留证据,可采用电话录音等形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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