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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者考虑在刑法的高度上对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和完善。在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上,建议以明确的条款对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予以规范。在刑法第39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中,可以在第2款中注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第43条拘役的执行中,该条的第2款应增加“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样就把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纳入了刑法的具体条文中,并对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予以保障和落实,以示对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利的关注和重视,更好地帮助和教育未成年罪犯。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论是在总则还是在分则都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仅凭个别司法解释来弥补是不够的,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对刑法相关内容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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