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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主要是由法官主动提出并且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接受平和的调解模式,如果都同意的话会由法官主持并且引导出双方的诉求和退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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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主要是由法官主动提出并且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接受平和的调解模式,如果都同意的话会由法官主持并且引导出双方的诉求和退让的程度,法官对于双方都有意见的地方也会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双方来参考并且等待双方是否接受的结果,最后给出调解的裁定。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1、当事人的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不同意见的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当首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者答辩,也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后补充审判人员询问案件事实,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院调查重点,征求当事人意见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后,案件的相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展示,当事人必须进行质证。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质证质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质证。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庭外和解没有什么其他的条件,关键是双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法案。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法庭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庭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第二、参加的主体不同。法庭调解有法院何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外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第三、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如果被告实在无法到达法庭的,可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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