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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方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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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规定。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采此规定的,为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上也做此规定。
(1)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规定。 (2)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二是禁止代位权。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三,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同意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如果只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应当减少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受让人持有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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