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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分类如下:一到四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一至四级。且具体分级标准,应当由国务院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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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全膀胱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级医疗事故、二级乙级医疗事故、二级丙级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五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分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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