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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犯罪准备不构成共同犯罪。未实施犯罪准备意味着行为人根本没有犯罪行为,更不用说共同犯罪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
犯罪预备也存在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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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三者的相同点:三者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行为都没有最终完成,没有达到犯罪既遂。 三者的不同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分子出于主观认知而主动放弃或者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犯罪预备停止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犯罪未遂”停止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尚未完成”的阶段;“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段。
“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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