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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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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从工伤认定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或补正完整材料之日起,工伤认定一般应在30天内或者75天内完成。 2/4 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的15天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4 工伤认定的决定期限: 第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如果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适用时限中止; l第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受伤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申报的,劳动者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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