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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出发。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7日内退还鉴定资格的书面答复。4、如果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则应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评估项目遗漏。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不得由原评估人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虚假评估。原司法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如果原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则不准确,则不能由原评估,则不能由原评估人承担重新评估。6、如果对评估结论有异议,需要进行评估和评估,其他合格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评估和评估。除提交评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评估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出具的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客户,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8、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 由人民法院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纠纷的房地产所有权纠纷,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生产分析、交换等纠纷的房屋使用权纠纷,包括租赁、租赁、强占、归还、占有、交换、转让等纠纷的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型、相邻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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