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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前进行调解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如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会有调解笔录。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
诉前调解不是法院调解。诉前调解和法院调解有三个区别,具体如下:1、性质不同;2、参加的主体不同;3、效力不同。人民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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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法院外的调解或曰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形式。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法院可以自己调解,也可以同其他调解人员一起调解,还可以委托调解。例如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调解由地方法院的简易庭法官办理,调解通常由法官选任的调解委员1~3人先行调解,等调解到相当程度而有望调解成功时或有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再报请法官到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由法官进行调解或法官认为适当时,由法官进行调解。日本的民事调停法则规定,诉前调解通常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法院认为适当时,由法官单独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法官担任调解主任,调解主任由地方法院在法官中指定,其他两名是调解委员,从民间并经事先选任的调解委员名单中指定。
如果该调解书,是在法院调解下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法院调解书的格式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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