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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1.征地告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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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征地告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通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住宅征收部门应宣传住宅征收和补偿,对应说明工作的住宅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权利、地区、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在住宅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者公布的住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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