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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
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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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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