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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产生后,善意取得是否能实现偿债?

2024-1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七百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成功完成债务转移后,债务人有权享有追偿权。但是,他们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限制在自身先前负有担保义务的范围之内。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合伙组织中承担的债务超过了他们应尽的份额,那么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请求。同样地,在保证合同的法律框架下,保证人在履行完自己的担保义务且债务得以清偿之后,他也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七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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