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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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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 具一)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者; (二)有与其他商品、饮用水水源、生活区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适合申请经营农药的防护设施; (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根据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请人向拟经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置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1、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申请。2、如果申请材料可以当场纠正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3、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书;6、拟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仓储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决定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立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置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和设备。(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1、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申请。2、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4、申请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书;5、拟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决定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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