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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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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
目前,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1)监督救济。对方向政府系统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在这种救济方式下,相对人只能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政人员的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比如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行政纪律,不能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定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是立法救济。对方向人民代表大会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政策的错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冲突,可以撤销或变更,或者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方式寻求救济。(3)复议救济。与法院救济相比,复议救济可称为行政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专门机构投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一种功能齐全的救济方式。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种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消除其违法行为的有效性,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不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权益或者消除相对人承担的不合理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以补救相对人的物质或精神损害。(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者责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利用多种救济手段恢复和补救相对人损害的权益。如果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行政机关赔偿。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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