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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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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2)盗伐100至200多棵幼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在森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的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其他森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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