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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28
业委会主任辞职后起诉业委会,请求撤销对其辞职公告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巍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于某等四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资格;2.请求撤销终止其业主委员会资格的《公告》。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于某主动辞掉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于某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重新进行投票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巍某为主任,增选王某为副主任。2014年9月19日,于某等四人以某业主委员会名义贴出公告,以《公告》形式终止巍某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资格及委员资格。原告认为,其是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巍某辞职后,于某没有权利作出公告,该四人作出的《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巍某要求认定于某等四人不具有资格代表业委会作出2014年9月19日的《公告》,进而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告》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院都应该受理。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据相应实体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才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对于业主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起诉人起诉理由确定。如果起诉人的起诉理由明显不属于《物权法》第六章及《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业主可以起诉的合法权益,业主就不具有起诉权。 从巍某所诉《公告》内容及起诉理由可知,《公告》内容涉及是业委会内部管理问题,包括业委会委员及其负责人资格认定、业委会决定表决程序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对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会自治管理范畴的事项,不应当包括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能够提起诉讼的业主之合法权益范围内,故巍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巍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法律将业主撤销权客体限定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但未明确决定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实践中,有的请求撤销事项属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自治范畴内履行职责或内部管理事项;有的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成立或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业主委员会主任推选决议、业主委员会履行职权等程序性事项;还有就不存在的决议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 对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成立、选举、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及选任、罢免等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程序性或自治范畴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业主撤销权对象必须是对小区内共同管理事项具体结论性的处理,受侵害的权益应是具体和个体化的,而非模糊抽象和概括性的权利,如业主仅主张其参与社区治理和管理等抽象性权利受到侵害并非撤销权对象的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的业委会成立条件与成立材料是什么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以及材料都是根据业主之间的合同来决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110ask.com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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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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