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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
1、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理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而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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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与对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的区别是: 1、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3、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两者的区别: 一是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以《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行政诉讼以《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三是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程序终止,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审判过程中,行政复议通常是书面审判,必要时才能举行听证或当面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除特殊案件外,行政诉讼一般可以公开审理,并有交换证据、法院调查、质证、辩论等程序。 行政复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行政复议结论的决定权由行政机关审批,行政首长最终决定。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 四是结案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可以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本申请人也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而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调解。 五是审理内容不同。行政复议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适当性,并可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但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然也审查适当性,但一般不裁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6、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费。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主要为以下方面: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所属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法院。 3、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 4、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只是作参照。 5、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6、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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