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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反诉要看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法院提起。 4、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5、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追加与否是法院的职权范围。 2、简单来说,共同被告需要对案件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诉讼第三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3、民诉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4、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吗?处分权还有决定权是在法院受伤的,如果第三人要求追加被告,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等的,是可以予以支持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决定是否可以追加被告。这部分内容也是比较重要的,应该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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