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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须提交什么证据?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患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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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1、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对与医疗纠纷证据,依据民事证据规则您应当具备:1、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即门诊挂号证、病历、检查单、用药单据、出院证明等证明存在医疗关系。2、证明存在损害结果的证据,主要是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注意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发症、后遗证、伤残、死亡、误诊、漏诊、引起的后果,均为损害结果。3、是物质损失证明,主要是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凭证等。4、应当准备积极准备医疗过错的证据,对您主张的成立、诉讼请求的实现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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