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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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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限制《公司法》第十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具有转让效力。三、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对股份公司名称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使权利不相称。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债权人转让有哪些:支付转让企业在采购时,将其持有的第三方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收到应收账款出售货物,但对方债务人不是买方,而是与买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协商债权转让。与前一种不同,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不同时发生。此外,重组后的交易只是重组的结果,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如此转让的会计处理,可按《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非货币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非货币资产的交易包含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资产的比例,以确认是非货币交易还是货币交易。当有负债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融资,表面上是应收账款转让给贷款人的,但是应收账款到期能否收回,在融资过程中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来说,是一种或者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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