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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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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六条在工伤康复期间,工伤职工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有关政策擅自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四)住超标准病房,进行超标准检查、治疗和使用超规定范围用药的费用; (五)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 (六)工伤职工故意加重残情,或无理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1、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先行支付的情形: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详细的规定了申请流程、先行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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