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我们国家除了澳门之外,赌博达到一定的金额就会被定性为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赌博罪。赌博就...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开设赌场罪罚款金额的计算:构成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以罚款,但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金额。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应考虑罪犯在应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款的能力。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款金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款金额。原则上,将根据非法所得成正比例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资,顾名思义赌博的资本,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赌资认定问题最常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故此,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就可能会被“默认”为是赌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6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