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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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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公民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的,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在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等原因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罚。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法律不保护的债务如何定罪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日)为正确适用刑法,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9年9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持续24小时以上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留,造成残疾、死亡、精神障碍的,5、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人员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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