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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
新《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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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案外人向检察院申诉,应该有误,因为案外人并非法院判决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是无权申诉的。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其一,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案外人不仅对执行裁定不服,还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本身也有错误。此时,案外人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法院再审,以最终确定该标的物的归属。其二,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法院将其认为执行标的是自己的财产,而对执行提出异议,但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的,在该案外人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案外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执行标的物属案外人所有,来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这个叫做“确权之诉”。向检察院寻求救济,司法建议书并没有强制力,法院未必会采纳。
1、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2、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根据您的叙述,按照《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您可以参考以上法律依据,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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