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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6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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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的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调查,也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居住地执行。但不得在拘留所、专门办案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外,应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执行监督。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这主要是考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其离开往处或者居所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暂扣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他遵守有关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其法定义务和责任,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会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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