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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撰写关于取保候审的范本时保持准确性和合法性?

2024-12-17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男,因涉嫌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杨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提供保证。犯罪嫌疑人杨涉嫌的罪名是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杨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日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n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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