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5人已浏览
1,054人已浏览
666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