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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需要付费; 执行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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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强制执行费用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法院强制执行需交纳花费准则: 1.无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出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出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出1000万元准则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要求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限定的准则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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