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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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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上孩子更好的生存判给谁,还有两人私下调节,或者都有能力养好孩子就根据你们的多方面生活圈,等等一些,法院会调查(有的不会)一般你说的情况是判给丈夫,城市户口优先,假如丈夫有精神问题活着生理问题,还有有不良前科,那就是妻子。按说应该是那个有能力给谁,毕竟妻子是女的从生理角度不如男的,心理角度,普遍女人没男人坚强,但我觉得私下调节,女孩在父亲家住多久每个星期在去母亲家,两个孩子互换在有一个共同的时间,这样有父爱和母爱,两个孩子长大心理也不至于不健康,可能妻子丈夫都有新的了,那就是谁想要的问题了,在考虑谁教育的好,法院也会调查(有的不会)个人觉得假如能最好像我说的上面那样。不行的话,那只能看法院怎么判了毕竟我不了解细节。
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和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和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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